申请人黄新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三九,男,汉族,农民。
黄新平与李三九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三九于2013年6月1日前拆除黄新平房屋滴水以内建筑物,于2013年6月11日前拆除黄新平房屋扉水以内建筑物。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三九自觉履行义务,对应拆除的建筑物拆除完毕,申请人黄新平到现场进行了实地验收。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三九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