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福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琴。被告俞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敏敏、俞友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海与被告俞朝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福海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钱福海负担。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