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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晋显同与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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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晋显同,男,1944年2月9日出生。被告晋显忠,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显同与被告晋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显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显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宋晓明

书记员:张雨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