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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杨筱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3)礼刑初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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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谢媛

书记员::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