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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卢向龙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3)礼刑初字第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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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2013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亚卿、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够退赔所得赃款并征得失主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鹏波审判员::刘晓婷审判员::谢媛

书记员::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