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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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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回族,初中文化,居民。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撞门入院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盗窃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