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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犯盗窃罪;席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蔚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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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绰号“老鳖”,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1992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蔚某某,绰号“二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13年4月15日被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2013年4月1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席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蔚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戴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席某某、魏某某、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等手段,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亦应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中1起盗窃犯罪未遂,能积极退赔部分赃款,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销售赃物,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席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销售赃物,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蔚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五日止) 被告人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止)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止) 被告人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止) 作案工具陕EA51**五菱面包车一辆、自制手推车一辆、千斤顶一个、手钳一把、撬杠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刘长生审判员:闫刚人民陪审员:袁德寿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