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2013)刑诉字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陈某、尹某某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之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亦应惩处;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减去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至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止的先前羁押期限共计二十七天,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九日止) 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