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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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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