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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澄刑初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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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07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5月17日释放。同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盗窃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某之行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生

书记员:张斌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