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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吴刑初字第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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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勇,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俪华

书记员:许艺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