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某某,男,1977年5月4日生于四川省西昌市美姑县,彝族,文盲,农民,住美姑县尔合乡嘎组列口村。身份证号:5134361977********。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敏,女,吴起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晓丽、被告人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石景云
书记员:郭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