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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澧刑初字第214号谭某某盗窃判决书

(2013)澧刑初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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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发还了失主,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彭美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