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军贤,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坪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7月11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军贤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军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军贤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军贤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军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军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军贤的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符晨辉
代理书记员:文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