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永兴,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221991********,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郭家洲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2日向桃江县公安局三堂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5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永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永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永兴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永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雷永兴的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芳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