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端阳,女,1954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54********,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修山镇莲盆咀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端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符端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端阳系偶犯,案发后已积极退赃,平时表现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端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智慧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