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明,男,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高桥乡荷叶塘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世明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世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补缴了电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世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小玲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