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中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丹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米某某在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田群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