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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一案

(2013)怀鹤刑初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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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1月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滕莉

书记员:杨建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