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怀鹤刑初字第2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12日被原怀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2月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彭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风帆

代理书记员: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