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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衢龙刑初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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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素芳

书记员:方泱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