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仲储,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仲储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仲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仲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仲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仲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仲储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仲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仲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40元及短袖上衣一件,返还被害人黄平。上述款物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明举代理审判员:徐小宝人民陪审员:黄道奔
书记员:马显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