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本案多次以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大,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盗窃中主要起望风作用,作用相对较小,又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间量刑的意见,合法、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039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宋锡凡3200元、被害人陈其秀100元、被害人肖云飞100元、被害人陈小影300元、被害人章锦包1512元、被害人陈德赎2555元、被害人白文国190元、被害人陈晓叶2682元、被害人周尾平400元、被害人林华丰100元、被害人余婷婷100元、被害人林天杨5800元。以上罚金及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尚达
书记员:马显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