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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苍刑初字第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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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与本案案情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686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乙。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明举

书记员:马显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