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蒙忠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2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忠源(曾用名蒙忠亮),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125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1月28日、2013年1月14日分别被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忠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忠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蒙忠源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380号门前盗走一辆黄色捷瑞达牌女式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电机号码为HT11070917212,车架号为2011071406。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73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月娇的报案陈述;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蒙忠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6、照片说明;7、田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8、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忠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7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忠源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蒙忠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忠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吴锡元

书记员:向治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