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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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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自报名),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资中县,无业人员。曾于2013年4月23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惠城检刑诉〔2013〕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早上,被告人张军携带液压钳、自制T型扳手等作案工具,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中信医院(原名协和医院)保洁部办公室门边,发现被害人何某1的一辆红色太子型男装摩托车(车牌号为赣C×××**,经鉴定,价值为3135.16元)停在保洁部办公室门边,遂使用携带的T型扳手扳开该摩托车的电门锁,启动后将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855元卖给了他一个叫阿新的朋友(在逃)。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签供、勘验检查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书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有劣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的同时,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蓝诗祥

书记员:严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