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