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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案判决书

(2013)单刑初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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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1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罚金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克柱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