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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瑶刑初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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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3)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所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葛玫

书记员:邹玉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