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宣汉刑初字第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生于1987年7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其全部赃款。(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虹

书记员:石楚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