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三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三建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三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三建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三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罚金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宋路军
书记员:吴春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