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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䮉爱红盗伐林木罪判决书

(2013)富刑初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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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男,1967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村民。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村。被告人安×,男,1990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陕西省富县直罗镇××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富县直罗镇××村。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0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安××叫其儿子被告人安×帮其到村东山上给其父母砍伐柏木做寿材用,被告人安××和安×用自家的一把手锯和斧子,在直罗镇安家川村东边的李家山山上(属国有林地,系桥北林业局××林场169林班),用了三天时间,盗伐国有侧柏28株,制成长2.3米,径级8-20厘米的柏木29根。并把柏木拉回家里,藏匿在房屋后面,准备给老人做寿木用,后被延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盗伐的柏木进行检尺、计算,盗伐的29根柏木原木材积为1.000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3.335立方米。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延安市××公安局××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2月10日10时20分许,延安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在辖区的安家川村巡查时发现,该村村民安××家院子放有34根柏木,随后派出所报告中队,中队立即组织警力对其查证。2、现场勘查记录及案件照片证实,被盗伐现场位于富县直罗镇安家川村东边的李家山山上以及盗伐现场情况。3、延安市××林业局××林场林地权属证明证实,被告人安××、安×盗伐林木一案中涉及的林木、林地权属延安市××林业局××林场××林班管辖,归国家所有。4、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她丈夫给她儿子安×说上山给他爷奶弄柏木,之后他们开三轮车走了,一直到晚上才回来,她看见三轮上装着些柏木,他们俩个把柏木卸到她家的房背后,后来几天里又去了两次,每次回来后三轮上都装有柏木,具体多少她不知道,每次回来三轮车上就装个10根左右。有几天她不在家,回来后发现她家房屋的侧面有些解好的柏木板,她估计是准备给老人做寿木用。5、延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证实:延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0日扣押被告人安××盗伐的柏木24根,柏木板材23块;扣押安××作案工具木质手柄锯子一把、木质手柄斧子一把。6、木材检尺记录和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安××盗伐现场勘验检尺记录及鉴定结论证实,被盗伐柏树28株,直径8-20厘米,立木蓄积为3.335立方米。7、延安市××公安局没收木材返还清单证实,没收36根柏木,材积为1.3605立方米,已于2012年12月20日返还××林场。8、被告人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的6月底,他叫儿子安×和他一起开家里的蓝色双立牌三轮车,带着一把手锯和一把斧子到他村东边的李家山山上砍伐柏木,用三天时间伐了28棵柏树,制成长2.3-2.4的柏木29根,第一次用了一天时间伐了9根,制成长2.3-2.4的柏木9根,他和他儿子把柏木装到三轮车上拉回家里,放到他家的房背后面用白色的砂棉布盖在上面;第二次在相同的地点用一天伐了10棵柏树,制成长2.3-2.4的柏木10根,天黑后拉回家和第一次砍伐的柏树放在一起;第三次还是在相同的地点伐了9棵柏树,制成长2.3-2.4的柏木10根,拉家和前两次砍伐的放在一起。2012年12月4日,他和他儿子从29根柏木里挑了10根拉到直罗街上“老黄”的木材加工点,让他解成23块板材,之后拉回家放在房屋的左边,准备干了后给他父母做寿木用。9、被告人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吃完饭大约九点,他父亲叫他和他一起上山砍柏木给他爷爷做寿木,他答应了。他和他父亲带上他们家的斧头和锯子到他村的李家山的山梁上去伐柏木,前后十天的时间里上了三次山,伐了28棵柏树,制成长2.4米,小头径级10厘米以上的柏木29根,每天伐八九根柏木,伐好后就是傍晚了,他们就把当天伐的柏木装到农用三轮车拉回家放在他家的房屋后面。2012年农历10月20日,他和他父亲中午十二点多开着自家面包车拉了十根柏木到直罗老黄的带锯厂把柏木解成二十三块板,之后又拉回家堆放在房屋的左边,然后就被民警发现了。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柏木折合立木蓄积为3.3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安××预谋并积极实施盗伐柏木的行为,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安×受指使参与盗伐林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安×能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安×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作案工具,被告人安××所有的锯子一把,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明军

书记员:雷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