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德现,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德现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德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莫德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莫德现驾驶一辆三轮车伙同莫某尚、莫某同(均另案处理)窜到来宾市兴宾区维都林场维都分场4林班林区,该三人用手锯将桉树锯断,后将锯好的桉树装上莫德现的三轮车,由莫德现将桉树拉出林区。莫德现驾驶三轮车至维都分场金石庙林区时即被维都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莫某尚、莫某同随后逃离现场。经测算,被盗伐桉树蓄积量为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德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职工陈某辉、蒋某还、戴某华、沈某福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情况鉴定说明书、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山界林权证、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德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德现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德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德现具有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德现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洪玉婷
书记员:罗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