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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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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白杨

书记员:赵东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