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德才,男,生于1973年6月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17日被江苏太仓市公安局干警抓获,于2013年9月25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德才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吴德才伙同池xx、邵xx、任xx、张xx(均另案处理)在黄岗镇斗称沟村上苇子沟北毛集林场梁老庄林区车场林点用油锯砍伐马尾松14棵,合立木蓄积2.5731立方米,分装在两辆三轮车上,运往泌阳销售途中被毛集林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2.2009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三十),被告人吴德才伙同池xx、邵xx、邵xx、柳xx(均另案处理)等5人驾驶4辆三轮车,用油锯在毛集林场黄岗林区大包子林区石龙沟林点盗伐国有马尾松25棵,合立木蓄积5.0776立方米,运往泌阳销售。3.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吴德才伙同张xx、邵xx、邵xx和黄岗乡大石桥村两村民在黄岗乡大石桥村银山组集体山坡上用油锯砍伐马尾松6棵,合立木蓄积1.2942立方米,分装在两辆三轮车上,运往泌阳销售。4.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吴德才伙同张xx、邵xx、柳xx在黄岗镇刘老庄村栗林组郑xx的自留山上用油锯砍马尾松15棵,合立木蓄积3.7042立方米,分装在三辆三轮车上,运往泌阳销售。随后,张xx等四人又到此砍伐现场将伐倒的松树梢运往泌阳销售。5.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吴德才伙同张xx、邵xx乘泌阳马道林场护林员不在岗,到泌阳马道林场玉和寨林区堰塘寺林点砍伐栎树10棵,合立木蓄积1.7779立方米,分装在两辆三轮车上,运往泌阳销售。6.2009年1月,被告人吴德才伙同张xx、邵xx在黄岗镇刘老庄村溜石板水库坝下,用油锯砍伐刘老庄村刘庄组郭xx柿子树1棵,合立木蓄积0.9633立方米,分装在两辆三轮车上,运住泌阳销售。7.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吴德才伙同邵xx预谋后,各驾驶一辆三轮车到泌阳县马道林场玉和寨靶场9号阵地北,砍伐国有林场的马尾松10棵,合立木蓄积1.5618立方米,打截成坑木后邵、吴二人将木材运住泌阳县境内销售。另查明,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德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池xx、邵xx、张xx、柳xx、任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苏xx、郑xx、陈xx、李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罚没款收据,被告人吴德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德才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他人林木蓄积16.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德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德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哲审判员:何纯刚人民陪审员:魏广保
书记员:王雪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