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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丰县人民检察院诉毛立功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丰刑初字第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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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立功。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3)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立功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毛立功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艳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立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至2012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毛立功伙同李全义、李全德(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丰县范楼镇黄坝、柳楼、蒋湾等村附近的南支河河堤上,使用油锯、农用机动车等工具,乘无人之际,盗伐河堤上的杨树40棵。经丰县林业部鉴定,被盗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9.377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毛立功于2012年11月15日向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立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XXX、XXX、XXX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毛立文、李全义等人的供述,丰县农业委员对被盗伐林木所做的蓄积核算报告,丰县河道管理处证明,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毛立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立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毛立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立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毛立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立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金兰

书记员:秦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