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德肖。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德肖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佳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德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闭德肖以已与国有北耀农场签订合同为由,2013年4月初指使吴某某、闭某某二人到闭某忠承包经营的国有北耀农场昆凛分场3林班22小班“马坟巴苗”处砍伐天然林木。被告人闭德肖砍伐的林地面积0.1公顷,蓄积量为6.259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闭德肖于2013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闭德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砍伐情况说明、现场调查情况说明、造林调查表、合同书、合作造林合同书、权属证书、被害人闭某忠的陈述、证人梁甲、闭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梁某、许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的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德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承包的林木,盗伐面积为0.1公顷,蓄积量为6.2599立方米,被告人闭德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闭德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闭德肖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肖伟清审判员:禤培山人民陪审员:严加武
书记员:农小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