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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学高盗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马刑初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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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马山县古××镇光××号。因本案,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甲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甲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黄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韦有杰

书记员:陆海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