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鸣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殿熙人民陪审员:曾小渊人民陪审员:谢记生
书记员:周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