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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春娥与郑经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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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春娥被执行人:郑经完

张春娥与郑经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经完支付赔偿款3377.6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经完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经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