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鹏召,男,汉族,1988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郭建林,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冷合岭,男,汉族,1989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栋,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赵俊卿,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方鹏召与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鹏召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林、冷合岭、李栋、赵俊卿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