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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李东方、李伟东、范广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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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负责人杨留栓,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东方,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伟东,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范广延,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生。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东方、李伟东、范广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东方、李伟东、范广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