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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玉花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惠执字第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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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玉花,女,汉族,1958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双。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程玉花与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郑惠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玉花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