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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镇执民字第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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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城关城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4434135-8。法定代表人叶菁。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区澥浦镇化工区北海路**织机构代码:14438773-4。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本区庄市街道光明村王大路构代码:79953629-4。法定代表人王雪良。被执行人王秀娣,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被执行人王永良,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秀娣、王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裕隆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巴子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秀娣、王永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3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