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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与王伟金、陆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镇执民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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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市信用社,住所地本区庄市街道兆龙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6819。法定代表人阮凤飞。被执行人王伟金,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陆康平,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朱素芬,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本区。

终结本院(2010)甬镇执民字第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