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谷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曹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平,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纪林林,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殷百娣,女,汉族,1958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纪律,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纪润,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席雯,女,汉族,1982年3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林林、殷百娣、纪律、席雯、纪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364.20元,申请执行费17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纪润银行存款828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依据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祺斌
书记员:朱九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