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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刘国华、盛俊明、刘井富、祁振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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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国华,男。被执行人盛俊明,女。被执行人刘井富,男。被执行人祁振朋,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华、盛俊明、刘井富、祁振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9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少华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