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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莉与新郑市众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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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莉,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郑市众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保安,经理。

申请执行人贾莉与被执行人新郑市众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莉于2002年5月10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3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该指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新郑市众英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