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周腊梅、万茹谨、王桂环与被执行人翟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万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翟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方茹瑾、王某与被执行人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翟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某、万某、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20376.8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30000元,被执行人翟某还应支付490376.85。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翟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8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某银行存款5191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