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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书生与丁广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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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书生,男,汉族,青岛宝龙商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被执行人:丁广义,男,汉族,青岛宝莱百货有限公司保安。

上述当事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丁广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9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9元,转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